罚款南康的电动车可能要被严查了
重磅消息!昨天《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草案)》出台,《若干规定》的出台,意味着赣州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规范城市道路车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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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赣州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由于超标电动车的大量出现,上位法对其没有相应的管理规定,造成电动车通行问题突出,乱象丛生,出现大量交通事故,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报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正式将《若干规定》列入《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年立法计划》。此后,经过起草、审查及多次反复修改后,形成了今天的《若干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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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若干规定》中,针对电动车的问题是最为关键和重要的一节,小仙节选了部分规定,大家一起来看一下:
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草案)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道路交通设施和车辆通行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市中心城区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县(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从事渣土(含建筑垃圾、余土、流散物体和其他废弃物)、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运输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采取密闭加盖等防撒落、飘扬、滴漏措施,并按照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严禁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学校、医院、广场、公园、商场出入区域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十三条摩托车应当在二轮车车道行驶;未设二轮车车道的,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第十五条载货电动三轮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二轮车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证明车辆合法来历凭证、车辆出厂合格证等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取得临时通行标志;上道路行驶时,参照摩托车管理。
第十六条拼装、擅自改装的电动车以及燃油助力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或者备案手续,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八条电动二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六)夜间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车辆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车辆应当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七)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应当避让行人;
(九)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二轮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驾驶室限载1人,货厢内不得载人;
(十)禁止饮酒后驾驶车辆;
(十一)禁止加装遮阳遮雨、电瓶、音响等装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除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下列车辆不得上城市快速路行驶:
(一)摩托车、电动车;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
(三)三轮汽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
(四)牵引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专项作业车;
(五)设计最高时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机动车。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当减速行驶,或者停车让行:
(一)行经人行横道;
(二)通过未设交通信号的路口;
(三)经过泥泞或者积水道路;
(四)经过学校门口或者遇学生上、下校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速、让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驾驶人不得使用远光灯:
(一)遇相对方向来车时;
(二)经过夜间照明良好的路段时;
(三)经过隧道、涵洞等照明不良的路段时;
(四)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
(五)遇风、雨、雪、雾、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远光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电动二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按指定车道行驶或者逆向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在受阻路段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原车道的,处三十元罚款;
(三)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在指定区域等候放行的,处三十元罚款;
(四)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三十元罚款;
(五)转弯前不减速慢行,不开启转向灯或者不伸手示意的,处二十元罚款;
(六)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五十元罚款;
(七)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隧道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
(八)加装遮阳遮雨、电瓶、音响等装置的,处五十元罚款,拆除非法装置;
(九)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未取得或者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标识的,处三十元罚款。
(十)不在规定地点停车或者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将车辆拖离现场。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电动二轮车未悬挂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志的,处一百元罚款;载货电动三轮车未悬挂临时通行标志的,处二百元罚款。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夜间行驶时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处三十元罚款。
电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驾驶拼装、擅自改装电动车以及乘用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违反禁止通行规定上城市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车辆,并违反禁止通行规定处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电动车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携带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牌证或者来历凭证,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并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车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力驱动的轮式车辆,包括电动二轮车(含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二轮车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二轮车),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载货电动三轮车,乘用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但是符合国家标准、纳入机动车管理的新能源汽车除外。
第三十六条电动车国家标准如有修改,按新的国家标准对电动车实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施行。
《规定》虽然写的是赣州市中心城区,但是,南康区作为赣州市核心区域的重要一部分,以后也很有可能会进入这次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对于电动车严查,这样的立法来规范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这件事,你怎么看?欢迎大家文末留言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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