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新闻南康一市民银行卡里的10000块

近日,南康的张先生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

年,张先生在某银行办理存款事宜,并申领储蓄卡一张。年6月,张先生卡内存款被他人从南昌市某ATM机上取走元。张先生收到短信通知后当即在南康持卡取出卡内存款元,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赔偿其存款损失元及相应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出开立银行卡账户,双方因此形成的储蓄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属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金融机构负有保证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其向储户发放的银行卡应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是持卡人据以向银行提取款项的唯一凭证。本案中,原告卡内资金被他人在南昌市某ATM机上取走元,系被告向错误的对象履行了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存款元的义务并未消灭,应当再次支付。同时,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原告对其卡内的款项被他人盗取存在过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被告未尽保障原告卡内资金安全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故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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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赣州南康检察

▍图文编辑:小野(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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