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公开审理多起涉黑恶案件澎湃在线
赣州公开审理多起涉黑恶案件
多人被判刑
他们为非作恶
寻衅滋事开设赌场
暴力催债
控制砂石和猪肉屠宰市场
……
欺压百姓
气焰十分嚣张!
南康区人民法院
宣判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11月30日,南康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赖某勇、朱某明、邹某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作出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法院审理查明,年4月,赖某权(批捕在逃)在南康区东山街道蓝田花园成立南康市忠信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后于年12月更名为赣州市南康区征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信公司”),赖某权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某权相继拉拢被告人赖某勇、朱某明、邹某财及谢某春、叶某玮(均追捕在逃)加入忠信公司,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在借贷人员无法支付高额利息及归还本金的情况下,赖某权带领或者指使被告人赖某勇、朱某明、邹某财及谢某春、叶某玮及赖某杰(另案处理)等人对借贷人员或者担保人员采取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恶意毁损财物等暴力手段与恐吓、滋扰等软暴力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强迫借贷人或者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逐渐形成以赖某权为首要分子,朱某明、赖某勇及谢某春等人为重要成员,邹某财及叶某玮、赖某杰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南康城区及周边地区实施了一系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勇、朱某明、邹某财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南康区人民法院公开庭审
一1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日前,由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华、钟某华、许某生等18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储存爆炸物、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在南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经查明,年5月20日,被告人刘某华成立华龙砂石有限公司,并中标取得横市段河道的砂石开采权。年7月,刘某华伙同被告人钟某华成立十八塘砂石经销部并中标横市段、十八塘段砂石开采权,进行经营管理。为确保各砂场按实际方量开票并足额缴纳管理费用,以及摄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刘某华、钟某华制定对采砂从业者的处罚标准,先后纠集被告人伍某伟、钟某福等人组成“稽查队”,在未经南康区水利局的委托、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以暴力、威胁的手段,不定时不定点在十八塘乡、麻双乡、横市镇、大坪乡、坪市乡、隆木乡的公路上对过往拉砂车辆进行非法拦截检查,以未开、少开砂票为由强行对采砂场老板、司机罚款几百元至两万元不等。年,被告人许某生看中被告人刘某华的资金、威名和人脉关系,以入干股的形式邀约刘某华共同竞标坪市乡生猪定点屠宰经营权。
年8月8日,许某生和刘某华通过中标方式取得了坪市乡生猪定点屠宰点的特许经营权,并约定许某生占股40%,刘某华占股60%。年11月9日,刘某华因聚众斗殴罪被入狱服刑。为垄断生猪屠宰市场,摄取非法利益,防止屠户私宰生猪或外地猪肉进入坪市、隆木市场,刘某华出狱后,许某生召集坪市、隆木的养猪户、屠户吃饭,期间刘某华到场表明其坪市屠宰场的董事长身份,要求屠户们不要销售“走私猪肉”,要到坪市屠宰场进购猪肉销售。此外,许某生纠集许某远、许某长在未获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组成“地下执法队”,不定时、不定点在坪市、隆木等乡镇市场上进行拦截检查,发现私宰猪肉和外地进入的猪肉即实施殴打威胁屠户、强扣猪肉等行为,强迫当地所有屠户在坪市生猪屠宰场进购猪肉。当地屠户知道该屠宰场系刘某华和许某生合伙经营,慑于刘某华的威名,被迫屈从。
该院认为,在刘某华、钟某华的纠集下,逐渐形成了以刘某华、钟某华为首要分子,以伍某伟、钟某福、刘某福为重要成员,以邱某祯、邓某华、钟某、周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控制南康“北六乡”的砂石市场。同时,利用刘某华的影响力,在许某生的纠集下,又逐渐形成了以刘某华、许某生为首要分子,许某远、许某长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控制南康“北六乡”的猪肉屠宰市场。两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大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北六乡砂石经营、生猪屠宰领域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由于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法庭决定对该案择期宣判。
上犹县人民法院
公开审理曾某旺等10人涉恶团伙案
11月28日,上犹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曾某旺、曾某军等10人“暴力催债”涉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媒体记者、被告人家属及辖区余名群众现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自年以来,被告人曾某旺开始开展高利放贷活动,陆续向被害人曾某乐、邱某慧等人发放高息借款。为追索上述债务,被告人曾某旺先后纠集被告人曾某军、曾某苑、谢某斌、胡某清、陈某生等人进行非法催债。上述被告人通过采取非法拘禁、以暴力、威胁或者聚众造势、滋扰、纠缠等手段在上犹县、赣州经开区等地实施十余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一个以曾某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组织,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曾某旺等人还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由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宁都县人民法院
公开审理何某华等人涉黑案
11月28至29日,宁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何某华等9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年至年期间,何某华通过承包工程、经营果园等方式赚取大量钱财,为树立个人地位、壮大声势、获取更多非法利益,有意识地纠集被告人宋某、何某明、何某生、何建某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年3月,何某华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了江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以公司的名义大肆倒卖乡镇土地。为壮大声势,何某华纠集何某生、何某长等人加入该公司,还纠集孙某青、何某荣、邓某诚、温某飞等社会闲散人员为其所用,以何某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通过非法倒卖余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09万元,使得该组织经济实力得以壮大;通过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以何某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窝藏等犯罪活动17起和违法活动14起。另外,何某华个人还实施了非法拘禁犯罪行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华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恐吓、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窝藏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华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各具体参与实施的犯罪追究其余八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就该案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争执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各被告人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充分发表了意见。由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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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南日报原标题:《赣州公开审理多起涉黑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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