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区公安局通告

南康区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按照省、市、区人民政府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卡口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车辆检查、体温检测等查验管理防疫措施的;

三、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以及密切接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源体的,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检疫检查,拒不服从在指定场所强制隔离、医学观察的;

四、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虚假信息在网络媒体上散布传播,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虚构从疫情严重地区返乡、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等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或者扰乱医疗机构、卫生部门等正常工作秩序,损坏医疗机构财物的;

六、房屋出租人、旅馆业未按规定如实登记房屋承租人或旅客的信息并及时上报的;

七、组织、参与公众聚会、聚餐、打牌等聚集性活动,不听劝阻或情节严重的;

八、盗窃、诈骗、哄抢、损毁、破坏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器械的;

九、非法散布传播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十、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一、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或防护用品物资(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的;

十二、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三、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同心协力,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的法律规定,共同维护我区在疫情防控期间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

特此通告。

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

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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