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贴吧高薪聘人欲在南康实施绑架,结果
拍案惊奇
年8月17日,债务缠身的蒋某、周某欲在网上“淘金”,便通过QQ联系了在贴吧上留言“想找高薪工作就找我”的刘某。谁知,刘某所谓的“高薪工作”竟是让他们去绑架他人!
蒋某、周某虽对此将信将疑,可是面对“高额的回报”,两人竟同意了这一荒唐的邀请。8月18日晚,蒋某、周某应约从湖北省潜江市来到南康区某酒店住下。次日8时许,两人与刘某见面,并到刘某租住房商谈,约一个小时后,刘某外出便不见了踪影。蒋某、周某也有些纳闷,不久就返回酒店收拾行李准备离开。这时,刘某主动联系他们,蒋某、周某便前往应约。谁知,他们见到的不是刘某,而是办案民警!难道遇到了骗子?
检察官说法
这不是一场“乌龙”!先前不见踪影的刘某正是被民警抓获了!他们犯法了!
实际上,在QQ聊天中,刘某就与蒋某、周某约定在南康实施绑架,还在南康为二人定好了租住房,并开始对绑架对象实施跟踪、踩点。双方见面后,商议了由刘某指认绑架对象、蒋某和周某实施绑架行为的计划,还约定刘某勒索钱财后三人平分。虽然三人还没有正式实施具体的绑架行为,但是上述行为系为实施绑架制造条件的行为,是犯罪预备阶段,构成绑架罪的预备犯。
后续
年11月25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此案。经依法审查,该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认定本案构成绑架罪。鉴于情节较轻,且系犯罪预备,在对被告人进行释法说理过程中,结合厘清的案件情况,该院提出精准恰当的量刑建议,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年12月10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以绑架罪对刘某、蒋某、周某提起公诉。经审理,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采纳该院的量刑建议,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官提醒』
1、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遵纪守法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欲行坏事,必承后果。
2、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因被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并制止,未酿成严重后果,被告人均表示感恩、珍惜,认罪伏法。可见法律不仅是一张严厉打击犯罪的高压网,也是一张防止公民堕入罪恶深渊的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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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赣州南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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