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南康区人民政府颁布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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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财产安全,9月22日,南康区人民政府颁布森林防火重点戒严期禁火令。

全文如下: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

禁火令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发此令:从年10月1日至年4月30日为全区森林防火重点戒严期,全区为森林防火区。戒严期间,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一切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烧荒、烧稻草、烧田埂草、烧花生苗、烧秸秆等;禁止在林区内吸烟、野炊、烧火和制售、燃放孔明灯等;禁止燃香点烛、焚衣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禁止未经批准擅自炼山、焚烧疫木。违反上述规定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请立即拨打报警。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年9月22日引发森林火灾将面临的处罚《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在森林高火险区内野外用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主观存在过失,属失火罪,如果是故意,则是放火罪。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即30亩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刑法第条第2款规定:“犯失火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文章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本平台删除)

▍内容来源:南康区森林防火

▍图文编辑:小野(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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