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年第一批征地52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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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赣州市南康区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建新区)的批复赣州市自然资源局:你局《关于赣州市南康区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建新区)的请示》(赣市自然资建字[〕50号)业经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赣州市征收南康区镜坝镇老镜坝村、镜坝村、健民村、红星村,蓉江街道洋坝村、桥口村,东山街道上坪村、窑边村、朱边村,唐江镇伍塘村、幸屋村,龙华乡双江村的农村集体农用地31.公顷(其中耕地13.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和未利用地21.公顷。以上共批准建设用地52.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用途用于城镇住宅、供应设施、物流仓储、工业、体育、商务金融、公园绿地、城镇村道路、教育项目建设。二、赣州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同时,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将相关信息在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时公开。三、赣州市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供应土地时要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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