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一男子被判刑11年多罚金10万,买
南康一男子刘某鸿将已抵偿给他人的房屋再次转手售卖,“一房多卖”骗取他人钱财达80多万元。
日前,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对该男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案情回顾
年元月,刘某鸿以.7万元的价格向赖某亮购买了位于南康的一块安置用地用于建房销售,刘某鸿在与赖某亮签订《合作建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后,便将拟建设的套房卖给曾谋沅、曾某斌、陈某平等人,在收取房款后分别与对方签订了《合作建房协议》,并将房款挪作他用。
同年,刘某鸿又将上述已出售的套房先后以19.8万元、18万元、15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波、叶某金、周某平三人。
年9月,刘某鸿又与周某九、王某明合伙购买了位于南康的一块安置用地用于建房,三人口头约定共同投资、均分利润。随后,刘某鸿与周某九、王某明约定将建房的一楼店面作价30.9万元卖给自己。
约定当天刘某便与兰某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将一楼店面以30.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兰某,并在收取兰某20万元房款后挪作他用。同年12月,合伙人周某九、王某明提出将该店面卖出以回收资金,刘某鸿刻意隐瞒将该店面已卖给兰某并收取20万元房款的事实,致使三合伙人将店面又以30.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并在收到房款后进行了平均分配。
在兰某和叶某平得知其买的店面和套房卖给他人后,找到刘某鸿要求退款,刘某鸿在无款可退的情况下潜逃。
最终,在年3月,公安机关将在外潜逃的刘某鸿抓获。经查,刘某鸿先后利用相同的手段骗取钱财共计86万余元。随后,刘某鸿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通过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刘某鸿均是通过“无产权房”进行的欺骗,所以,在此,小仙女希望大家在购买“无产权房屋”的时候一定要多留点心眼,将房屋的情况打探清楚再考虑买哦~转发提醒身边朋友~
消息来自:赣州南康检察院,若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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