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复产之际,南康某家具厂老板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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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开篇,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中华大地,赣州市南康区家具行业深受影响。现疫情防控态势向好发展,南康区各家具厂正在抓紧时间复工复产。此时,南康某家具厂老板却被员工告上了法庭,要求补足去年工资。

年4月,被告刘某红雇请原告刘某生在其经营的家具厂负责打排钻工序,报酬按件计算,多劳多得。入厂时,因原告担心挣不到想要的工资而有所顾虑,被告便出具“协议”一张,载明“经刘某红和刘某生商议:刘某生到刘某红厂做排钻工作,到年农历年前,如果工资达不到6万,刘某红给其补足6万元;另外每个月做多少工资应及时发放”。但因家具厂效益不好,原告于年10月初离职,不久后入职其他家具厂。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共计核发工资元。原告认为其在被告处领取的工资不足6万元,被告应当补足。而被告认为,原告主动离厂,未工作至年底,只需据实发放工作期间的工资,无需补足6万元。原告曾向南康区劳动监察局反映此事,南康区劳动监察局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原告最终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出具“协议”保证其工资收入不少于6万元,故要求补足。但从“协议”内容、当事人庭审陈述及本地行业习惯分析,协议内容明确原告入厂后工作至农历新年时,其工资不足6万元时由被告补足6万。现原告于年10月离职,被告补足工资6万元的条件已不成就,故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刘某生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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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图文编辑:小野(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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