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某宾馆发生的强奸案hellip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赣康检未刑诉〔〕1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年3月12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年3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强奸罪,于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年5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与其堂兄林某鹏在南康入住南康区**街办**停车场**宾馆***号房间,被害人肖某某及其室友严某某则住在该房间的对面***号。被告人林某某得知被害人肖某某等人系在南康区**街办**大道****KTV陪唱后,决定去该公馆唱歌并选肖某某与严某某陪唱。年3月12日晚上,被告人林某某与林某鹏到**公馆开了***房间,并在选陪酒小姐时直接选择了肖某某与严某某,后四人在该房间唱歌期间均喝了较多啤酒,至次日凌晨时分,四人唱歌结束后一起打的回**宾馆,并先去了被害人肖某某与室友严某某所住的房间玩,肖某某一回房间就因醉酒而躺上床睡觉,林某鹏则先行离开回了自己所住的房间。不久后,严某某因有事外出,遂叫被告人林某某一起离开房间时,被告人林某某发现房间门没锁上,在确认严某某离开宾馆后,林某某偷溜进房间,趁被害人肖某某睡觉且因醉酒无力反抗时,强行与肖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返回房间。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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