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区公安局最新通告,所有出租房的都要看
南康区公安局
就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发布了一则通告
南康所有出租房的请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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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区公安局关于加强租赁房屋与流动人口管理的公告为进一步强化租赁房屋管理,从严落实租赁房屋主体责任,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全区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我区实际,特公告如下:一、出租人(管理人)的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报送当地派出所;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1、应当主动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2、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3、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三、法律责任
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3、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出租人出租给他人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出租人出租的房屋明知是赃物而窝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出租人及承租人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处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9、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10、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11、疫情防控期间,出租人(房东或代理人)必须详细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来自何地、租住时间等相关信息,并通过申报系统申报登记。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租人(房东或代理人)需配合做好疫情排查、承租人员的管控等工作,若出租人(房东或代理人)未主动登记备案或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四、申报途径及相关填报资料
1、申报途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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