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区廉租房申请指南和公租房申请指
南康房产网ihome.cn讯:于南康区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分别看到《廉租房申请指南》和《公租房申请指南》,该两例指南更新于年11月,是当前最新的申请指南,下面是两例指南的详细内容:
南康区人民政府网公开信息截图
公租房申请指南
事项依据:关于印发《赣州市南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分配工作方案》的通知(康府办字〔〕78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居民,军人,下岗工人,农民,残疾人,妇女,儿童,老年人
办理条件:
(一)公租房申请资格1.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南康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应在南康城区范围内连续稳定工作并租住12个月以上。(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元的2.5倍以下,即元(含)以下。南康城区是指蓉江街道、东山街道、南水新区。有稳定工作是指:①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②在城区居住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③在城区退休并居住的退休人员;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南康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租房或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2.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行动不便、残疾家庭、低保家庭、六级(含)以上残疾军人,可优先摇号或抽签分配。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1)家庭成员因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而导致生活住房困难的;(2)家庭消费水平与所申报的财产、收入情况明显不符的;收入是指: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其它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已租住政府或社会企事业单位公房,人均租住面积15平方米以上的;(4)已享受过集资建房、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的;(5)有转让、转租和空置直管公房行为的;(6)申请家庭有自有房屋交易记录的(家庭成员患有“赣市府办发〔〕9号”文件所列门诊特殊慢性病,或发生重大突发事故灾害,并可提供证明材料的除外);(7)拥有店铺、写字楼、车库和仓库等非住宅房屋产权的,应该计算为自有房屋面积,其房屋收益计入其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8)拥有排气量1.6L(不含)以上,且购置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汽车的家庭(购置价以新车发票为准),申请家庭仅限一辆车,二手车按新车价格为准;(9)工商注册资金超过30万元(不含)以上的;(10)申请人单身和离异单身未满30周岁,离异未满1年的;(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二)其他条件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60周岁(不含)以上的老人、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不能单独申请,应随其子女、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并申请;无子女、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的,按有关社会保障机构给予救助。
申办材料:
(一)申请受理和初审1.受理单位:南康城区户籍的申请家庭,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受理;非南康城区户籍公租房申请家庭,可到其所在城区务工或城区租住辖区所在的社区居(村)委会受理。2.受理:实行常年申请受理,根据申请受理情况定期进行摇号分配或抽签分配。已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如发现有违规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已享受租赁补贴的申租对象,需要重新申请审核。3.申请人按要求准备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备查。(二)联合会审1.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初审结果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就业单位及产权单位、民政部门、公安部门、车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等单位出具《区城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认定协查函》,对住房、车辆、纳税、工商注册等情况进行核查盖章签署意见。2.为确保申请家庭信息真实性,根据各部门协查结果由街道(乡)镇、不动产登记管理、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公安交管大队、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组成入户调查工作组全程参与上户调查并签署意见,调查人员要认真细致,实事求是,严格按照程序,确保公共租赁房受理和分配工作“阳光操作”。3.各乡(镇、街道)、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公安交管大队、民政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根据入户调查结果进行复核审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二次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部门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三)复审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申请家庭的资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区人民政府网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公示栏进行第三次公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家庭。(四)登记、分配1.登记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登记,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2.分配(1)分配采取两种形式(摇号分配和抽签分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达(含)户以上采取摇号分配形式,户以下采取抽签分配形式。(2)户型的分配原则:家庭人口为1人或夫妻2人的,安排一居室;家庭人口为2人(两代人)以上的,安排二居室;(3)优先安排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户;(4)经审批同意的申请家庭,均采取摇号方式或抽签方式入围或轮候,入围的参加摇号或抽签确定承租的房号,轮候的参加下批次摇号分配;(5)符合优先条件的申请家庭可直接摇号或抽签分配;(6)摇号或抽签按照承租房号及不同户型分组进行,共分四组,即一居室廉租组,一居室公租组,二居室廉租组,二居室公租组;(7)摇号时间:另行确定;(8)摇号分配或抽签分配采取公开的形式举行,摇号、抽签全过程进行现场公证,并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街道)及相关参加单位和申请人代表的现场监督下完成;(9)摇号或抽签确定承租房号后,由区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获得承租资格的申请家庭核发《南康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五)办理入住承租人应按《南康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的规定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六)责任追究调查人对调查核实情况负责;提供相关证明,审核结论性材料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凡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依法追回公共租赁住房;对参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收费标准:申请廉租房或公租房,不收任何费用。
承办机构:南康区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申请受理单位:南康城区户籍的申请家庭,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受理;非南康城区户籍公租房申请家庭,可到其所在城区务工或城区租住辖区所在的社区居(村)委会受理。
联系方式:
监督
南康区人民政府网公开信息截图
廉租房申请指南
事项依据:
关于印发《赣州市南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分配工作方案》的通知(康府办字〔〕78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居民,军人,下岗工人,农民,残疾人,妇女,儿童,老年人
办理条件:
(一)廉租住房申请资格1.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具有南康城区社区或居委会(不含村)常住户口三年以上,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3)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元(含)以下,家庭成员必须在南康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南康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租房或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2.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行动不便、残疾家庭、低保家庭、六级(含)以上残疾军人,可优先摇号或抽签分配。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廉租住房申请:(1)家庭成员因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而导致生活住房困难的;(2)家庭消费水平与所申报的财产、收入情况明显不符的;收入是指: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已租住政府或社会企事业单位公房,人均租住面积15平方米以上的;(4)已享受过集资建房、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的;(5)有转让、转租和空置直管公房行为的;(6)申请家庭有自有房屋交易记录的(家庭成员患有“赣市府办发〔〕9号”文件所列门诊特殊慢性病,或发生重大突发事故灾害,并可提供证明材料的除外);(7)拥有店铺、写字楼、车库和仓库等非住宅房屋产权的,应该计算为自有房屋面积,其房屋收益计入其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8)拥有轿车、客车或其它经营性机动车的;(9)申请人单身和离异单身未满30周岁,离异未满1年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二)其他条件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60周岁(不含)以上的老人、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不能单独申请,应随其子女、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并申请;无子女、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的,按有关社会保障机构给予救助。
申办材料:
申请人按要求准备以下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备查:(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户口簿复印件;③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档案复印件;④南康城区以外户籍的,提供由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明。(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证明: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③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④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⑤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或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①有私有产权住宅或非住宅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②租住公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③租住私房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及租赁合同复印件。(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③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④个体工商户提供申请日前一年的税收缴纳证明复印件;⑤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⑥属于低保的,提供低保证复印件。(5)社区居(村)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者补全的有关材料。材料齐全并核实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如实填写《南康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批登记表》并进行第一次公示(7天);将申请家庭成员信息的表格报送至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汇总,对不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村)委会,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和初审1.受理单位:南康城区户籍的申请家庭,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受理;非南康城区户籍公租房申请家庭,可到其所在城区务工或城区租住辖区所在的社区居(村)委会受理。2.受理:实行常年申请受理,根据申请受理情况定期进行摇号分配或抽签分配。已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如发现有违规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已享受租赁补贴的申租对象,需要重新申请审核。3.申请人按要求准备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备查。(二)联合会审1.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初审结果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就业单位及产权单位、民政部门、公安部门、车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等单位出具《区城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认定协查函》,对住房、车辆、纳税、工商注册等情况进行核查盖章签署意见。2.为确保申请家庭信息真实性,根据各部门协查结果由街道(乡)镇、不动产登记管理、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公安交管大队、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组成入户调查工作组全程参与上户调查并签署意见,调查人员要认真细致,实事求是,严格按照程序,确保公共租赁房受理和分配工作“阳光操作”。3.各乡(镇、街道)、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公安交管大队、民政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根据入户调查结果进行复核审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二次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部门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三)复审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申请家庭的资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区人民政府网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公示栏进行第三次公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家庭。(四)登记、分配1.登记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登记,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2.分配(1)分配采取两种形式(摇号分配和抽签分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达(含)户以上采取摇号分配形式,户以下采取抽签分配形式。(2)户型的分配原则:家庭人口为1人或夫妻2人的,安排一居室;家庭人口为2人(两代人)以上的,安排二居室;(3)优先安排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户;(4)经审批同意的申请家庭,均采取摇号方式或抽签方式入围或轮候,入围的参加摇号或抽签确定承租的房号,轮候的参加下批次摇号分配;(5)符合优先条件的申请家庭可直接摇号或抽签分配;(6)摇号或抽签按照承租房号及不同户型分组进行,共分四组,即一居室廉租组,一居室公租组,二居室廉租组,二居室公租组;(7)摇号时间:另行确定;(8)摇号分配或抽签分配采取公开的形式举行,摇号、抽签全过程进行现场公证,并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街道)及相关参加单位和申请人代表的现场监督下完成;(9)摇号或抽签确定承租房号后,由区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获得承租资格的申请家庭核发《南康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五)办理入住承租人应按《南康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的规定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六)责任追究调查人对调查核实情况负责;提供相关证明,审核结论性材料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凡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依法追回公共租赁住房;对参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收费标准:申请廉租房或公租房,不收任何费用。
承办机构:南康区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申请受理单位:南康城区户籍的申请家庭,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受理;非南康城区户籍公租房申请家庭,可到其所在城区务工或城区租住辖区所在的社区居(村)委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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