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年南康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经南康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将赣州市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商业服务业、城镇村道路项目建设。
二、征地位置(一)土地坐落:位于凤岗镇朱家村、岗孜村、路塘村。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二)所在图幅:赣州市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红线图。三、实施单位南康区人民政府为城市建设用地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具体事务委托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办理;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南康分局为项目范围内的征地部门,具体事务委托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凤岗镇人民政府为征地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承担项目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地面积经确认,涉及凤岗镇朱家村、岗孜村、路塘村征地总面积.亩,具体地类面积以征地测绘为准。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支付对象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综合片区地价的通知》(赣府字〔〕81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发〔〕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二)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户或其他权利人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利人。
六、安置政策1.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实行预留用地指标安置,具体按《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发〔〕1号)文件执行。
2.按照《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等权益。
七、公告期限本告知期限自年8月21日至年9月3日。
八、保障与监督1.征收土地告知书发布后,被征收人擅自改变土地类别(如将林地、未利用地改变成水田或旱地)的,土地类别按原地类进行认定。2.征地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地补偿款的,由实施单位追回征地补偿款。被征收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征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4.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5.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子邮箱(gzkfqjw.转载请注明:http://www.nankangzx.com/nkshj/85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