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见了南康河道采砂
我区河道砂石开采经营权已于年8月25日全部到期,为进一步保护砂石资源、保障行洪安全、优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区河道实行全面禁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区境内所有河道实施全面禁采,除防汛应急抢险或经区政府批准的河道疏浚以及本公告第五条所列情形外,禁止一切河道采砂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作业。
二、全区所有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运砂船只及采砂作业设备一律撤离,固定设施及附属物、擅自在河道内修建的运砂便道(桥)等一切行洪障碍应全面予以拆除、清除,确保行洪畅通,对年11月25日止仍未拆除、清除的,将予强制拆除和依法没收采砂设备。
三、禁采之后,如有非法采砂行为,一经査实,对涉案非法开采船舶(机具)依法予以查扣,并依法处罚涉案单位或个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法采砂、囤砂及交易。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允许沿河当地群众每户采挖50方左右少量砂石用于自已合法建房或基础设施建设。但采挖之前,应向乡村提出用砂申请,填报《村民自用砂石申请表》,经所在村、乡镇(街道)审批同意并报区水利局备案后,按指定时间、指定区域、指定方式(不许使用挖掘机等重型机械)进行采砂,对未经审批虚假审批或未按指定要求采砂的,一律视为非法采砂,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责任。
六、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暴力抗法的“砂霸”和黑恶势力,由公安机关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依法从严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公职人员参与非法开采、囤积砂石以及充当保护伞的,或对辖区内涉砂违法行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移交区纪委监委调査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欢迎广大群众对发现的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将视举报线索和査实处理情况给予-元的奖励,(举报区水利局;区公安局)特此公告。
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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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本平台删除)▍内容来源:南康区水利局
▍图文编辑:小野(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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