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一男子欠钱未还,房产被法院拍卖,妻子
“真心感谢你们,这40多万到手,终于缓解了我的燃眉之急”,申请人蔡某某向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说道。
这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还得从南康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说起。
年1月26日,江某某因与郭某某、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郭某某、甘某某自愿于年7月20日前偿还江某某借款本金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每月2%计)。履行期满后,郭某某、甘某某未清偿债务,江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查封并拍卖登记在郭某某名下的一栋房屋以清偿债务。
年4月28日,郭某某妻子蔡某某以该债务为郭某某个人债务、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鉴于房屋的不可分割性,可在整体拍卖案涉房产后,扣除拍卖款中属于蔡某某的份额,其余款项作为执行款处理。之后法院通过网络公开拍卖,对案涉房屋以元的价格拍卖成交,买受人于次日将拍卖款付至法院。但截至蔡某某向南康区法院申请监督时,法院仍未向蔡某某发放拍卖款中属于蔡某某的价款,蔡某某遂向南康检察院申请监督。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调阅法院相关卷宗,发现该院确实没有将蔡某某应得的拍卖份额价款予以返还,违反了执行款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南康区人民检察院遂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院依法对本案拍卖款中应属蔡某某份额的价款尽快发放到位。法院及时回复采纳了该检察建议,并将蔡某某所属份额元全部发放到位。
本案中,法院通过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保障案件得到执行,体现了法院的执行“力度”,而如何依法保障案件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更是考验执行人员的执法“温度”。检察院既监督又支持,规范了法院管理执行标的款物的行为,有效保障了案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大家对此有何看法?欢迎文末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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