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犹一男子在南康替朋友代考科目四,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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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驾考过不了科目四
哥们代替考试被抓
近日,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对一起代替考试罪案件进行宣判,
两名被告人王某、谢某
均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元。
事件始末王某和谢某均是赣州市上犹县人。年10月18日,经过事先商议,王某和谢某来到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台头村神州考试中心,由王某持谢某的身份证进入考场,代替谢某参加C1驾驶证科目四安全文明知识考试。王某刚进入考场门时被监考民警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谢某让他人代替其参加该考试,二者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经构成代替考试罪。
延伸阅读:
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替考”是一种冒充身份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弄虚作假的行为。“替考”行为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技规则,严重影响考试的公平性,与考试的宗旨和功能相违背,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考试管理制度。考试作弊也属于一种社会不正之风,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使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形同虚设,属于一种严重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坚决杜绝和予以严惩。
以往对于考试作弊,最多只能依法给予一定行政处罚,不足以形成有效打击和震慑效果。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等考试作弊行为作为犯罪规定到刑法之中以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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