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全力,出实招市检察机关为非公经济发展

5月7日,赣州市政府新闻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有关情况,并发布四起典型案例。

近年来

我市检察机关不断加大保障

和服务非公经济发展

先后出台

保障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12条措施

服务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13条意见

等一系列文件

立足检察职能

找准服务非公企业切入点

确保服务非公经济精准发力

机制不断完善,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氛围愈加浓厚

推进法律服务常态化。由院领导带领服务企业小分队,深入辖区工业园及挂点企业,主动征求企业意见建议。与赣州首诺铜业有限公司等6家民营企业建立企业服务联系平台,并以检察服务中心为依托,积极打造“非公经济法治服务平台”。年2月全市两级20个检察院成立了服务非公企业维权办公室,经开区、龙南等11个工业园区所在地检察院在本地工商联分会设立了服务非公企业联系点,进一步压实了责任。

推进办案工作专业化。市检察院专门设立了经济犯罪检察办案组,选择具有丰富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员额检察官负责办理涉及产权的经济犯罪案件。建立健全诉求受理、台账管理和分类问题处理机制,对发现的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协调市检察院内设部门及时给予解决,对于职权范围外的问题,提供法律分析咨询,并报送市委、市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推进司法保护长效化。市检察院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规范涉嫌侵犯非公企业犯罪的线索移送、审查、协商、处理等环节的操作程序,形成信息互通、情报共享的联动机制。加强与工商联、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行业管理机构和职能部门的沟通联,及时了解改革措施、政策走向和企业需求等动态趋势,共同研究解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与市工商联的沟通协调,联合制定了《关于检察机关与工商联建立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联系协调机制的意见》。

围绕重点领域,保护非公经济合法权益

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方面。依法严厉打击侵犯企业权益、破坏营商环境的各类犯罪。年以来,依法起诉制假售假、金融诈骗、集资诈骗、合同诈骗、不正当竞争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件人。突出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等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犯罪。年,我市南康区检察院办理的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评为“-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

维护生产经营安全方面。依法严厉打击盗窃、抢夺等侵犯民营企业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结合正在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惩治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敲诈勒索、欺行霸市、强迫交易等犯罪,着力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推进招投标市场秩序整治方面。把整顿招投标市场秩序作为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有力举措,针对该领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依法提前介入,及时固定案件证据,坚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强化对涉案财物、账款赃物的追缴,确保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

强化涉企案件诉讼监督方面。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对执法、司法机关非法插手企业经济纠纷,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和划拨企业财产,滥收保证金,滥用强制措施等行为,依法强化监督。

记者了解到

发布会上还发布了四起

赣州检察机关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基本案情

年4月17日,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南康区赵某某经营的制衣厂内查获其假冒美国阿贝克隆比费奇公司(英文名AbercrombieFitch,简称AF公司)的阿贝克隆比费奇和霍利斯特(英文名HOLLSTER,系AF公司旗下副品牌)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共计件、半成品件,对赵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获得“阿贝克隆比费奇和霍利斯特”注册商标所有权人AF公司授权,也未核实委托生产该品牌服装的委托人是否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为他人生产制造上述两个品牌服装。年9月29日,南康区公安局民警在赵某某经营的工厂库房内查获假冒上述品牌成衣件,经鉴定假冒注册商标品牌服装价值人民币余万元。同年10月9日,赵某某到南康区公安局投案。

二、办案经过

年10月16日,南康区检察院以赵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南康区法院以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侵权企业对法院判决提出异议,申请检察机关抗诉。年1月23日,南康区检察院以法院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有误,量刑不当,提出抗诉。赣州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三、办案效果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发挥检察职能,用好惩治和保护“两只手”,克服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是关键。该案的办理,既有效打击和震慑了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切实保护了被侵权品牌服装中国代理商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我们在有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外国知识产权所有人权益的决心和作为。基于此,该案被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评为“-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

典型案例二:

何某与赣州金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一、基本案情

年3-7月何某向李某转账万元,用于投资李某注册的赣州金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年3月,双方协商将何某万元投资及利息转投鑫森科技公司厂房建设。后因鑫森科技公司反悔,何某向法院起诉鑫森科技公司要求偿还债权,但因鑫森科技公司涉及多宗诉讼,何某担心自己败诉或无法实现其全部债权。遂于年4月初找李某商议,要求李某用金大彩印公司资产做担保另行向其出具一张万元的欠条(万元的投资款本金+50万元利息),并将欠条落款时间提前为年6月17日,同时加盖金大彩印公司印章。后双方约定由何某拿该欠条到赣州经开区法院起诉李某,并通过法院调解把该笔万元的欠款确定下来。年4月3日,何某使用该欠条到经开区法院起诉金大彩印公司,同年5月3日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约定由被告金大彩印公司在年6月3日前一次性向何某支付欠款万元。

年10月10日,李某因涉嫌倒卖土地被判刑,于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年12月,何某与赣州金大彩印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的第三人杜某、刘某等人认为上述法院作出的金大公司欠何某万元的民事调解书存在虚假诉讼情形,向经开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办案经过

经开区检察院于年12月6日受理此案,并成立了以检察长为主的办案组,对全案进行审查。年6月5日向赣州经开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经开区法院于同年11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何某与赣州金大彩印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并中止该案件的执行。

三、办案效果

民事虚假诉讼是以合法的诉讼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正常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该案的成功办理,有效打击了企业法人李某与何某恶意串通,损害金大公司以及利益相关方杜某、刘某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了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和正常的司法秩序,对民营企业合法经营起到了警示和引导作用,树立了司法权威和公信。

典型案例三:

符某、谢某等人假冒“赣南脐橙”注册商标案

一、基本案情

至年,安远县金亿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人黄某某,主要从事“赣南脐橙”加工包装业务。年12月6日、12月11日,被告人安远县金亿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黄某某,在明知谢某、唐某、谢某某、梅某采购的脐橙系湖南永州脐橙的情况下,仍然为被告人谢某等四人提供印有“赣南脐橙”字样的包装纸箱、印有“赣南脐橙”字样的精品塑料袋及印有“赣南脐橙”字样的箱贴,对谢某等四人采购的斤湖南脐橙进行分级加工包装,赚取每斤0.14元的加工费。经鉴定,该批脐橙严重侵犯了“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价值27.万元。

年12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符某采购的脐橙系湖北脐橙的情况下,仍然采取同样的方式为符某加工包装脐橙斤。当晚,该批假冒赣南脐橙在准备运往海口市销售的途中被安远县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批严重侵犯“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脐橙价值5.万元。

二、办案经过

年2月14日和年5月8日,安远县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对被告人符某、谢某、唐某、黄某、被告单位安远县金亿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谢某某、梅某提起公诉。年4月27日、年,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上述被告人(单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刑法,并处2万至33万元不等罚金。

三、办案效果

“脐橙之乡”是我们赣州的闪亮名片,“赣南脐橙”品牌牵涉国家地理标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赣南果农的切实利益。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成功追捕谢某某、梅某两名在逃犯罪嫌疑人,有力打击和震慑了不法商贩假冒“赣南脐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切实保护了赣州果农及“赣南脐橙“经销商的合法权益,对维护“赣南脐橙”良好商誉起到积极作用。

典型案例四:

曹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一、基本案情

年龙南县金富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盛公司”)以招商引资形式进驻龙南,由其投资开发龙南雷公山70MW风电场项目,该项目于年6月取得了龙南县发改委和赣州市发改委的相关批复,该项目列入龙南县政府重点项目。为推动该项目尽早完工,年4月17日,该项目未经林业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富盛公司指定公司项目经理曹某某要求施工方对东坑管委会雷公山和龙南镇金盆山等山场进行拓宽、开挖林区道路等施工,造成部分林木被损毁,49.亩林地被占用。年4月28日,江西省林业厅对龙南雷公山70MW风电建设项目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项目使用上述林地。

二、办案经过

年5月5日,龙南县森林公安局将曹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移送龙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年5月31日,龙南县检察院依法对曹某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

三、办案效果

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本案所涉项目是当地重点工程项目,所涉企业为赶工期,未批先建触犯刑律,事出有因。检察机关案件办理中,没有简单执法一诉了之,而是充分考虑该案特殊情况暂缓起诉,待涉案企业申报的行政审批手续齐全后,依法对涉案人做出不起诉决定,同时积极督促涉案企业落实补植复绿工作。这样不仅有效促使涉案企业对被占用林地的生态环境恢复,而且确保了该企业正常推进该风电项目,避免了“查处一人,倒闭一个企业,下马一个项目”的机械执法问题,实现了司法护航绿色崛起与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双赢”效果。

来源:赣南日报;记者刘珊伊

编辑:戴文艺编校:刘敏

值班主任:明心武编审:陈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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