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与人身损害赔偿案

诸多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在咨询工伤问题时,经常会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当作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比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由于两者的鉴定依据、适用的法律不一致,导致赔偿金额也不尽相同,甚至相差很大。

那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本文将予以解答:

一、两者发生的基础关系不同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基础关系是发生工伤,能否被认定工伤原则上要求存在劳动关系,但也有例外。比如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则是在雇佣、帮工、承揽过程中的发生的身体损害。

二、两者的鉴定依据不同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的鉴定依据目前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鉴定依据为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工伤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直辖市的由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一般人身伤害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注意:

一般来说,对于同一种伤情,工伤伤残等级要比人身损害(提供劳务责任纠纷、交通事故等)的伤残等级更有利于伤者。即劳动能力鉴定比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鉴定标准更为宽松,劳动能力鉴定通常要比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伤残等级高。

三、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仅适用于工伤纠纷,根据鉴定结果确定相应的工伤待遇。而司法鉴定适用于交通事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侵权责任纠纷中的一般人身损害,系为确定民事赔偿。

四、举证责任不同

按照劳动法律相关规定,工伤纠纷对劳动者的伤害事实、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有争议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就直接采信劳动者的主张。

一般人身伤害案件,受害者对自己的伤害以及工资标准由受害人自己负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不力的,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五、责任划分不同

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各种伤害事故中,只要不是故意所致经依法认定为工伤,就获得法定标准的工伤待遇。

一般人身伤害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六、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

承担工伤责任的主体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必须有营业执照)。

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主体可能都是自然人,赔偿能力往往存在很大差别。

七、精神损害赔偿的区别

工伤赔偿中是没有精神抚慰金的,而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只要存在伤残等级就会有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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